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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

   发布时间:2025-04-05 15:00:24   发布者:心浮气躁网

在普法过程中,最迫切需要普及的是法治的精神和理念,即弘扬法律之上、公平正义等理念,规范公权、保障民权,在全社会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使每个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好习惯。

(5)通过改革和完善干部管理体制和经费保证机制,司法公正得到更充分保障。特别要强化审判工作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合议庭合议环节中监督的作用,防止法官受外力干扰做出不公正审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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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官审判应该追求判决的统一性,即要求做到同样的情形同样对待而不能因人而异、因事而异。针对我国的法治现状,司法体制改革需要履行四项重要使命,即保障司法独立,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专业化,确保司法民主化。三是经济保障,即保证法官在物质生活方面享有与其制度化社会地位相一致的制度利益。因此,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属性,也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前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谈到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的关系时就明确指出,丢弃专业化,我们就可能步入法律虚无主义。

  四、牢记人民司法宗旨,确保司法民主化 司法专业化即法官职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相对应。四是着力加强经费保障,在夯实政法基础建设上取得了新突破。因此,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并不取决于人为的好恶,也不涉及各专门机关地位高低、作用大小等问题,它是程序法治应有的一个标准,更是法治社会应有的一种状态。

这里所说的程序公正优先,不是说程序公正比实体公正更为重要,如果要讲重要性,还是要讲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今天,我们相聚在黄浦江畔,隆重召开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围绕法治中国视野下的刑事程序建设主题展开研讨,这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加强刑事法治理论研究,努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一次重要活动,也是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一次交流盛会,意义重大而深远。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既立足中国国情、认真总结中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又全面考察、积极借鉴域外诉讼制度发展成果,不断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智慧和力量。但制度的效能是否能充分发挥出来,往往仰赖与制度相匹配的思想观念。

惟有如此,刑事司法工作方能达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所以,以庭审为中心,最终要建立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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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心主义是相对于传统的卷宗中心主义而言的,其本质要求是追求庭审的实质化,力戒庭审的形式化,防止庭审走过场,重点在于防止将侦查、起诉中带有明显追诉倾向的意见简单地、不加甄别地转化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有罪判决。做好新形势下的刑事司法工作,必须严格遵循修改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必须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所确立的一系列新的法治理念和司法理念。各位同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制定更为具体、明确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界所面临的任务必将更加繁重而艰巨。注: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本文是作者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上的发言。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庭审判才是确认与解决被告人罪责刑问题的最终阶段和关键环节。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1月7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坚持以庭审为中心的理论基础是庭审中心主义。坚持以庭审为中心,作为工作要求,更多的是审判机关的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要实现以庭审为中心的目标要求,必须要争取各有关方面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前提是树立和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为此,我们必须逐步落实直接言词、法庭辩论、司法中立、公开审判、集中审理等原则,以充分发挥庭审的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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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上看,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关键在于推进庭审的实质化、克服庭审的形式化。只有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将诉讼各方的注意力聚焦到审判法庭上来,我们才能为各项刑事司法理念的贯彻和落实提供一个比较合适的载体和比较坚实的基础,才能将我国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控辩平等、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程序正义等理念和原则不折不扣地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中,确保刑事司法全过程严格依法进行。

因此,作为刑事司法程序改革发展的基本方向,这是很值得我们期待的。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必须强化庭审中心意识,法庭审判决不是可有可无的一种形式,而是对案件事实真相进行客观、理性探求的不可或缺的过程。可见,在刑事诉讼中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根本上讲是由司法审判的最终裁判性质所决定的,强调刑事诉讼各环节都要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指控和辩护,取证、举证、质证最后都要落到审判环节的认证上来,都要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规则、证明标准为指引。进入专题: 司法改革 刑事司法程序 庭审中心主义 。因此,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必须强化程序公正优先观念,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使诉讼各方能够围绕定罪和量刑问题,充分提出证据、发表意见,充分进行交叉询问、开展辩论,充分发挥举证、质证、认证各环节的作用,特别是要充分尊重和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职的权利,真正使诉讼各方有证举在庭上、有理说在庭上。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有利于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整体水平,有利于各司法机关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共同维护刑事司法公正。

从起诉的有罪认定到审判的有罪判决,必须经过法庭的调查、辩论和裁决,否则不论卷宗多么完美,最终都无法得到裁判的确认。可以预见,两个中心的理念一旦真正确立起来,必将对我国刑事司法职权的配置、刑事诉讼程序的重构、刑事司法方式的改进带来一场革命性的变化。

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这是我国刑事审判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重要会议。强调以庭审为中心,不是说卷宗不重要,卷宗是侦查、起诉过程中对案件形成的文字和影像记录,但从立案、侦查到起诉,诉讼的推进是建立在有罪认定基础之上的

在信访系统的纠纷处理过程中,既没有公正程序保障,又没有律师代行辩护权,办案人员的资质也没有非常严格的认定手续,无论如何都不应该也不可能在这个地方一锤定音。还必须重视怎样减少交易成本的问题。

恰恰相反,会成为司法公正的坚固屏障。一般认为,法律决定所有权的归属,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就会适当调整各种利害关系。司法不独立,审判机构就很难发挥减少交易成本的调整功能。其二、重新定位审判委员会,矫正多头处理一案、集体会议审判之类的流弊。

当然适当的监督也是必要的。找来找去,会发现其实还是司法机关比较起来最不容易腐败。

注释: [1] 参见罗纳德·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陈郁译,格致出版社2009年版,第5章。当中央正式承认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时,身处司法第一线的法官和检察官不仅没有欢欣鼓舞,甚至还突然表现得忧心忡忡、顾虑重重,不敢接受独立的地位。

但是,权力过度集中、过度加强也伴随着很大的政治风险,有可能失去反思理性和弹性,有可能被滥用。通过员额制精简法官的规模,让最优秀的专业人才担任法律判断者的工作,决定对公民自由和财产的取舍予夺这样极其重大的事项。

这就在实质上把审判独立的概念从法院系统作为整体的独立拓展到法官作为个人或合议庭的独立,构成六十年来前所未有的变局。实际上也包括其他各种有目的之组织,并且涉及前面提到的功能分化、合理化、科层化。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被认为是司法不公正的典型表现。首先来看地方化的问题。

笔者认为这样的思路是非常清晰,也是非常正确的。换言之,如果存在竞争机制,那就只需明确权利主体,围绕这个权利的谈判机制会自动解决剩下的问题。

概而言之,在组织结构这个方面,在现阶段,适当的集权和强权是必要的。只要律师能够发挥监督作用,司法独立就不可能导致司法腐败。

由于各级地方法院和检察院在人事、财务以及设施等方面完全受制于同级党政权力,案件管辖的范围也取决于行政区划,使得司法活动不可能独立,因而也就很难公正。因而所有权的界定和保障以及契约自由两条原理是最根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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